觀念二: 未受保障的貨幣不具任何價值。
貨幣受保障的意思是,貨幣的使用效力與價值效力受到政府與法令的保障,缺乏使用效力與價值效力將使人拒絕接受貨幣,被拒絕的貨幣自然無法交換任何商品或勞務。

 

(3/4債務世界 部份內文)


現行貨幣發行多數以立法來加以保障,以保障貨幣上所載之價值是能被充份使用;而政府所有的稅收與支出,也必須以此做為衡量的標準與基礎,以彰顯貨幣的價值。現代國家的貨幣發行總額,大多超過其所儲備的黃金,或持有他國貨幣的總額;縱使這樣,其發行的貨幣多數仍能呈現穩定的價值。究其原因,乃一國貨幣的價值保證,不全然以其儲備的黃金或他國的貨幣做為基礎,尚包括該國所擁有的土地、自然資源與其他獨有之政府權利。
 

由於一國政府擁有黃金和外幣以外的財富與權力,使人們相信貨幣超額發行後,貨幣價值仍可以受到充份的保障(雖然政府未以黃金或外幣以外的基礎做為法償對象)。政府貨幣發行量超過貨幣準備金時,一般稱之為信用發行或超額發行。另一方面,貨幣在政府發行的同時,也同樣會向民眾取得等價的商品(此處指必須以同等價值的財產交換貨幣)。因此,每一被超額發行的貨幣,政府必定能獲取同等值的財產。在此情況下,民眾自然就不會擔心貨幣的超額發行,會影響到貨幣的價值。
 

貨幣的價值地位,完全視發行者保障貨幣的程度而定,保障程度越高,則人民持有貨幣的信心越強,貨幣就越能維持正常穩定的狀態。過去中國的明朝政府,曾發行過紙幣,但卻對紙幣做了限制,只准民眾用金、銀或其他實物等財產來兌換明朝政府發行的貨幣,卻不准民眾用政府發行的貨幣來繳稅。這樣的規定,使一般民眾對於貨幣的價值,產生了極大的懷疑。
 

受到限制的貨幣,貨幣流通的實質效用大幅降低,因為貨幣無法繳納稅捐,所以商人不願意接受民眾用貨幣來購買商品;而無法拿貨幣去購買商品的民眾,自然也會拒絕使用貨幣。大家都不願意接受的貨幣,當然無法繼續流通和使用。況且,政府發行的貨幣連政府本身都不願意接受,那麼一般民眾又如何能相信其貨幣本身的價值。由於貨幣本身的價值,主要建立在接受者(即人民)對發行者的信任關係上。人民不信任發行者(政府)的保障,則貨幣的價值無法確立,貨幣在發行與流通上就會遇到困難。
 

貨幣乃政府財產或個人財產的一種價值轉換。現代貨幣材料價值,遠低於其上面所載明的金額價值,這個金額價值因被法律所保障,所以人民願意用自己的財產,來交換這種本身幾無價值的貨幣,並持有它來進行交易。為了提高人民對貨幣的使用信心,貨幣的使用範圍需要被保障。政府保障的其中一種功能是法償的功能,政府以法律明文規定,貨幣可以用來償還各種債務和稅務,以及能購買任何出售中的商品。
 

這麼一來,就等於政府表明,政府所發行的貨幣價值是被政府所承認和保障的。這樣的保障使民眾持有貨幣,可任意購買商品或服務,亦能以貨幣償還任何人的債務,也能以貨幣繳納政府的稅賦。所以,如果貨幣無法拿來繳稅或是還債,則人們會質疑貨幣的真實價值,進而降低貨幣的實際使用價值。
 

過去中國的某些朝代發行了貨幣,在換取民眾的財產後,就不打算回收了,所以便規定貨幣不得拿來繳稅,這使民眾對貨幣的信心大大降低,連政府都不願意接受其發行的貨幣,人民自是不願意以貨幣進行交易。這樣的貨幣,空有貨幣之名,卻毫無貨幣的用途,這樣貨幣的制度有如名存實亡。
 

綜合以上所述,貨幣乃政府以本身的資產做為擔保,所發行的一種流通於市場的交易工具。貨幣並透過法律的保障,使貨幣得以充份發揮其效用。貨幣並非無償交給人民使用,人民必須以其財產來兌換貨幣;貨幣在政府與法律的保障之下,貨幣的性質等同於人民過去所擁有的財產(如金、銀、珠寶等)。在每一交易的背後,亦等同民眾在用過去的財產去購買商品或服務。過去以物易物的時代,要同時滿足雙方的需求才能順利完成交易,現今只要滿足一方的需求,便得以順利完成交易。誰都想不到商品交易多了中介媒介,卻反而使商品交易的速度加快,貨幣確實是商品交易過程中,一項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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